为了引导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和完善行业自治、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化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特制定本行业的自律公约。
一.凡在本市从事建筑五金门窗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都应遵守本自律公约。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质量为本,诚信兴业。坚持质量为本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信守诚信兴业的宗旨,不采购伪劣原材料,不做伪劣产品,不以次充好,创导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氛围。
四.公平竞争,友好合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坚决反对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等不良行为。搞好和维护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和睦关系,不搞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不贬损同行和从业者,不破坏行业市场秩序,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优化服务,用户至上。建立和健全对客户所需产品全过程的服务体系,特别要注重做好在国家规定保质期内产品的维修和服务,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利益。
六.协会是企业之家,凡是协会的会员单位不分所有制、地区和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会员单位既享受协会章程赋予会员的权利,又应积极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会员单位应主动维护行业协会的权威性,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接受协会的工作安排和协调。
七.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行业协会对坚持执行行业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在相关评比、推荐工作中给予优先。对于违反自律行为的会员单位,协会可对其质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书面警告;2.业内通报批评;3.暂停会员资格;4.开除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5.对非会员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行业自律公约的,由协会先对其进行宣传,如不接受仍自行其事,协会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八.本协会负责制订本行业自律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