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本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市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行业备案管理办法制订)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领《上海市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行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生产企业。
二、备案需递交的材料
(一)《上海市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行业备案申请表》及电子版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产品明细表;(生产铝合金门窗型材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
(五)国家生产许可证发证单位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六)统一版本的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出厂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质保书);
(七)企业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八)提供符合生产许可证申领要求的各品种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合格证样张;(九)以上所提供的材料若为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携带原件验证;
(十)各类产品代理商需提供委托代理证书,办公地点的产权证或租赁房屋合同。
三、备案程序
(一)企业备案。申请企业提交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资料。
(二)备案受理。备案证受理时间为每年集中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五金门窗协会)受理人员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核查。申报资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受理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确认单》,并在4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资料将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资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受理人员应主动说明原因,并当场出具《尚缺资料清单》。
(三)《备案证》发放。评审合格的企业,市五金门窗协会将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并颁发《备案证》。评审不合格的企业,由市五金门窗协会出具《未通过备案评审意见书》,企业须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按程序重新申请。企业连续两次评审不合格,一年内不得申请备案。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四)协会公告。市五金门窗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建筑五金与门窗》会刊等媒体,公布已获取《备案证》的生产企业及备案产品目录。同时通知企业领取《备案证》。
(五)备案所发生的评审、证照、宣传、公告等费用由备案企业承担。
四、获得《备案证》企业的自律管理
(一)自觉遵守《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自律公约》。
(二)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在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时,应当主动提供《备案证》、《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质保书》和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三)持有《备案证》的企业,应于每半年度后10日前向市五金门窗协会提交备案产品的产销量半年度报表。企业提交的半年度报表,将作为年底诚信考核评分和核定市场使用量的依据。
(四)备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标准(规范)宣贯培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诚信优胜企业的评比、备案企业的质量诚信考核。
(五)备案企业发生备案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到市五金门窗协会对备案的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六)《备案证》持证人因破产、歇业或者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应向市五金门窗协会办理注销《备案证》手续,并交回《备案证》。
(七)为了有利于行业自律和管理,备案企业应积极成为市五金门窗协会的会员单位。
五、对获《备案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为检查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能持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市五金门窗协会将会同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对备案企业实施动态监督抽查。
(一)监督方式和内容
1、由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市五金门窗协会组织业内专家每年至少一次对备案企业进行质量动态检查。质量动态检查包括:质量行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检验;
2、市建设工程专项检查。由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组织,市五金门窗协会有关专家参加的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质量专项检查。
(二)相关处理
1、备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市五金门窗协会将暂停《备案证》的使用。
2、有下列情况时暂缓《备案证》换证:
① 质量抽检不合格整改期间;
② 质量行为不合格(如涂改、伪造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质保书、《产品检验报告》)整改期间;
③ 报表资料不全 。
3、有下列情况时,撤销《备案证》:
①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②年度诚信考核不合格企业;
③涂改、伪造、出借《备案证》;
④提供无《备案证》产品;
⑤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
⑥不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的;
⑦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
六、核换《备案证》
(一)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备案证》持证企业应向市五金门窗协会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上海市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行业备案申请表》及电子版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产品明细表复印件;
5、本市一年一次备案监督抽检合格报告;
6、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
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携带原件验证。
(二)不予核换备案证的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备案证》。换证评审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换证的,由市五金门窗协会通告原《备案证》失效。
七、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
2012年6月26日